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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桂与被告董成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293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董某,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程莉审 判 员  胡斌人民陪审员  龙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