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红峰与余姚市舜盛压铸件厂、陈树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峰,余姚市舜盛压铸件厂,陈树文,章思思,陈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4号原告:陈红峰。被告:余姚市舜盛压铸件厂。被告:陈树文。被告:章思思。被告:陈航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峰与被告余姚市舜盛压铸件厂(普通合伙)、被告陈树文、被告章思思、被告陈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红峰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