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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红峰与余姚市舜盛压铸件厂、陈树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峰,余姚市舜盛压铸件厂,陈树文,章思思,陈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4号原告:陈红峰。被告:余姚市舜盛压铸件厂。被告:陈树文。被告:章思思。被告:陈航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峰与被告余姚市舜盛压铸件厂(普通合伙)、被告陈树文、被告章思思、被告陈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红峰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