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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伟申请执行焦作东方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站执字第35号焦作东方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张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中区劳人仲案字第(2014)2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张伟支付工资款725元及利息。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