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罪犯贾占山贪污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占山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21号罪犯贾占山,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以(2011)承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贾占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判主刑起于2011年10月24日,2012年1月7日交付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执行刑罚,主刑止于2016年10月16日。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2015年1月12日将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贾占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贾占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占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受,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占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金小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