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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执异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前申请执行泰州锦溪置业有限公司、周卫国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前,泰州锦溪置业有限公司,周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异字第0001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蓉。被执行人泰州锦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私盐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周卫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卫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前与被执行人泰州锦溪置业有限公司、周卫国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王前对本院作出的(2013)泰中执字第0208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王前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王前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前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勇代理审判员 ��陆德昌代理审判员 王 露 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