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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朝洪与王路云、卢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洪,王路云,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36-1号申请人李朝洪,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徐志忠,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路云,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卢燕,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担保人邛崃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李朝洪。申请人李朝洪与被申请人王路云、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朝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3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王路云、卢燕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王路云在四川省荥经县路云宝顶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股权;被申请人卢燕有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XX号X栋X单元X层XX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23***23、监证字第00***00号)。担保人邛崃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路XXX号X层办公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0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作为申请人李朝洪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3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2300000元的限额内对被申请人王路云、卢燕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邛崃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路XXX号X层办公用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路云所有的在四川省荥经县路云宝顶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卢燕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XX号X栋X单元X层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23***23、监证字第00***00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担保人邛崃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路182号1-4层办公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0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