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建忠与姜艳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建忠,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胡建忠,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李茂,男,1972年6月28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系申请人胡建忠之妻弟。被申请人:姜艳,女,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胡建忠因与被申请人姜艳发生交通事故需其赔偿人身、财产损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姜艳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申请胡建忠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坐落于青云谱区新溪桥路新×区×栋×单元×××室房屋一套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建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姜艳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胡建忠所有的用以担保的座落于青云谱区新溪桥路新×区×栋×单元×××室房屋一套(洪房权证青字第××号)。申请人胡建忠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邑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