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青岛龙泰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中远汇丽干粉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龙泰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远汇丽干粉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159号原告青岛龙泰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龙,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中远汇丽干粉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龙泰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远汇丽干粉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的主体身份无法确定,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龙泰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员 丁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