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明冬与冯士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冬,冯士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徐明冬,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冯士敏,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固始县。本院在原告徐明冬诉被告冯士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冬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明冬撤回对被告冯士敏的诉讼。案件受理费用475元,由原告徐明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光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