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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明冬与冯士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冬,冯士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徐明冬,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冯士敏,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固始县。本院在原告徐明冬诉被告冯士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冬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明冬撤回对被告冯士敏的诉讼。案件受理费用475元,由原告徐明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光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