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豆信河与被告豆信江、郑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信河,豆信江,郑建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2622号原告豆信河,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豆信江,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经济开发区。被告郑建伟,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齐化,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豆信河与被告豆信江、郑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豆信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信河撤回对被告豆信江、郑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豆信河负担。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秦克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治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