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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鹿陈刚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026号罪犯鹿陈刚。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徐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鹿陈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0)苏刑一复字第0035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鹿陈刚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201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6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鹿陈刚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12月1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2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鹿陈刚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鹿陈刚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鹿陈刚自2010年8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8月、2014年6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鹿陈刚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鹿陈刚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鹿陈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2033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霞审 判 员  查华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