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宁中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詹阳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阳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阳子。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鄂咸检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阳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查明被告人詹阳子已于2014年12月2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波审判员 董伟审判员 艾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