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郓城县华银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显营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华银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显营,宋爱霞,宋汉涛,王海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48号原告:郓城县华银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华,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郓城县潘渡镇政府驻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玉佩,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梅,农民。被告:王显营,农民。被告:宋爱霞,农民。被告:宋汉涛,农民。被告:王海仓,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华银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显营、宋爱霞、宋汉涛、王海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郓城县华银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华银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被告王显营已偿还部分借款为由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郓城县华银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郓城县华银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秦方敏书记员 郭科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