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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威远县建业鑫茂瓷业有限公司与张国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建业鑫茂瓷业有限公司,张国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威远县建业鑫茂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作良,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建业鑫茂瓷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威远县建业鑫茂瓷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远县建业鑫茂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威远县建业鑫茂瓷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蒋玉梅审判员  张德才陪审员  魏丽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