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田彩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彩,张新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489号原告田彩,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樱桃园镇田河村。被告张新杰,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莘县樱桃园镇姚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彩与被告张新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原告之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彩承担。审 判 长 闫存成人民陪审员 姜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立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