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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赵伟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强,薛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赵伟强。被执行人:薛彦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莒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彦国所有的路LV8231“皮卡”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