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赵伟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强,薛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赵伟强。被执行人:薛彦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莒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彦国所有的路LV8231“皮卡”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