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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熊伟清与廖永金、陈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清,廖永金,陈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30号原告熊伟清,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委托代理人谢雪芳、卢新菊,永定县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永金,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告陈秀玲,女,汉族,教师,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伟清与被告廖永金、陈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伟清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伟清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4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熊伟清负担。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