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万祥与王红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祥,王红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刘万祥,无业。委托代理人XX,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萍,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卫,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2号。负责人苗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祥诉被告王红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祥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为9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