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行元与谭刚军、吴志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行元,谭刚军,吴志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杨行元。被申请人谭刚军。被申请人吴志满。申请人杨行元与被申请人谭刚军、吴志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行元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吴志满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湖北一峰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其房产为申请人杨行元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行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吴志满在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松滋支行的存款(账号62×××11)6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晏贵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