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钟世奇申请认定杨跃辉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世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足法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钟世奇,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小学文化,粮农。申请人钟世奇要求宣告杨跃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跃辉,女,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粮农,系申请人的妻子。申请人钟世奇称:2014年1月30日17时52分许,袁夕丰驾驶渝C197**号电动自行车搭载夏尧凤从万古镇精神病医院往万古镇三角碑方向行驶至万兴路200米处逆向行驶时将公路上的行人杨跃辉挂倒,造成杨跃辉头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责任认定,由袁夕丰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杨跃辉无责任。杨跃辉的伤势经医生诊断为:(1)头皮切口愈合不良伴感染;(2)头皮下感染;(3)肺部感染;(4)右侧额、颞叶脑挫伤伴颅内血肿;(5)右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术后;(6)左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术后;(7)右侧额、颞顶部颅骨缺损。重庆市大足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评定被鉴定人杨跃辉车祸致脑挫裂伤致完全失语,肢体瘫痪,伤残程度为Ⅱ级;完全护理依赖。杨跃辉的近亲属一致同意由钟世奇担任杨跃辉的监护人。为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事宜,钟世奇为此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杨跃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钟世奇担任杨跃辉的监护人。经本院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杨跃辉诊断:极重度器质性智能损害;杨跃辉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跃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钟世奇为杨跃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饶思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凡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