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民一终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孙传华与刘开韦、阳谷县宏伟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厦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一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开韦,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潘景旭,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传华,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李贵广,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县宏伟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陈新利,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守伦,男,汉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厦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曹召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孝传,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开韦因与被上诉人孙传华、阳谷县宏伟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厦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开韦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景旭,被上诉人孙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贵广,被上诉人阳谷县宏伟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守伦,被上诉人山东广厦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孝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追加山东广厦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阳谷县宏伟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后,没有让其对定案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缴款凭证���费用单据、伤残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质证,就判决该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黄 进审判员 郭召勇审判员 孔繁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书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