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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瑞香,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定兴县兴园路1号。被告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涛,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南大道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春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