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焦莹与霍永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莹,霍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焦莹,女,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焦富坤,男,汉族,现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霍永祥,男,汉族,现住河口区孤岛镇。焦莹与霍永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霍永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霍永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霍永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霍永祥工资及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