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李某某,住晋江市。被告:余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安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汀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