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锋诉俞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朱某,男,汉族。被告俞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通知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娟红审 判 员 张雁虹人民陪审员 陆忠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