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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松陵装卸劳务队与赵明磊、原审被告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松陵装卸劳务队,赵明磊,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松陵装卸劳务队,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吴延琴,该劳务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刘长顺,该劳务队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磊,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嘉荫县。原审被告: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谢根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沈阳松陵装卸劳务队因与被上诉人赵明磊、原审被告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一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沈阳松陵装卸劳务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松陵装卸劳务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阳松陵装卸劳务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瑷丹审 判 员  董 莉代理审判员  张春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长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