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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骆文龙、张卫红与张卫红、张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文龙,张卫红,张锡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62号原告:骆文龙。委托代理人:张晓。被告:张卫红。被告:张锡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文龙与被告张卫红、张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江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娉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