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黄某某,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