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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黄某某,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