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马丽娟与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娟,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马丽娟。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娟与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井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丽娟负担。审判员 朱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