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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民一终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定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杨怀福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任定仙,杨怀福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吕民一终字第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大街副食品公司二层。负责人王秉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艳军,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定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怀福。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因与被上诉人任定仙、杨怀福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保的委托代理人任艳军、被上诉人杨怀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任定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8元,退还上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潘 文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