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艳玲与柳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玲,柳刚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徐艳玲,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柳刚,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玲诉被告柳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艳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 潘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茂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