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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志坚与刘玉梅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坚,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坚,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刘玉梅,女,1953年7月29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一路4号南苑31号楼二单元4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40490.79元、执行费3757.36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