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奶清与被告贾建增、慕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奶清,贾建增,慕艳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91-1号原告高奶清,男,汉族,居民。被告贾建增,男,汉族,居民。被告慕艳珍,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贾建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奶清与被告贾建增、慕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奶清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慕艳珍所有的位于吴堡县滨河路三星小区一号楼三单元1701号单元房一套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慕艳珍所有的位于吴堡县滨河路三星小区1号楼3-1701号楼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鹏兴代理审判员 王继武人民陪审员 丁增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姗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