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洪建军、王寿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洪建军,王寿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0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地址:浙江省开化县桐村镇鲁家坞村。诉讼代表人:丰红晓。委托代理人:程潜。被告:洪建军。被告:王寿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被告洪建军、王寿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诗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