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艳与钟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钟伟平,曾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603号原告陈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钟伟平,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曾春霞,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诉被告钟伟平、曾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次日起延长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代理审判员 王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褚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