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峥与严海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峥,严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陆峥。被执行人严海伟。本院在执行陆峥与严海伟(2015)舟定执民字第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海伟已有其他案件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被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完毕在优先受偿完毕后,再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鼎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