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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介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2003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20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1年6月25日止;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介检公诉刑诉(2014)第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宏源、陈金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着自己的红色嘉陵牌125型摩托车窜至介休市义安镇田李村。被告人李某某将摩托车停在田李村东南方向的一条土路上,步行至田李村寻找目标伺机盗窃作案。当行至被害人田某某家院门时,发现该院门锁着,便翻墙进入被害人田某某家中。在被害人田某某家中乱翻一顿,盗取一块椭圆形铜牌后翻墙逃离。当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窜至该村被害人曹某某家门口,发现该院门锁着,便翻墙进入被害人曹某某家中盗取了银锁一个、银链一条、银脚环三个及现金188.42元。当被告人李某某翻墙逃跑时,被田李村村民郑某某等人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当即从被害人曹某某家另一面墙上逃走。郑某某等人立即追赶,追至田李村东南方向约50米的玉米地里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当场在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搜出其盗窃的一块椭圆形铜牌、一个银锁、一条银链、三个银脚环及现金188.42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追回,并由被害人田某某、曹某某领取。经介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银锁一个,有“长命富贵”字样,重31克,价值248元;银链一条,重15.57克,价值125元;银脚环一个,有“长命富贵”字样,重6.97克,价值56元;银脚环两个,有“聪明伶俐”字样,重32.72克,价值262元;椭圆形铜牌一块,有“天保地保”字样,价值10元;以上价值总计701元。两次盗窃总价值889.42元。以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红色嘉陵牌摩托车一辆,系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工具。二、书证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2、介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李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在介休市义安镇田李村被抓获归案。3、介休市公安局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扣押摩托车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某某红色嘉陵牌摩托车一辆。4、介休市公安局处理物品、文件处理清单,赃物照片,发还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所得财物发还给了被害人田某某与曹某某。5、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03)城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与晋城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03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3年11月3日刑满释放。6、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07)平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与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07年4月20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1年6月25日止。7、平遥县宁固镇净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是该村村民,经常服用抑制精神的药物,正常情况下能与人交流,生活可以自理,没有异常,有时会做出过激的行为。8、介休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平遥县宁固镇净化村人,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在羁押期间,李某某能遵守监规,能与其他在押人员正常相处,饮食起居均正常,无异常表现。三、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该述称,2014年8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我骑着摩托车回家,廉某某的妹妹廉某A告诉我有人进了她哥家里了。我就踩在靠墙的煤泥上往廉某某家里看,正好发现有个人探头往外看,我就赶紧告诉身边的任某某去叫人。之后,那个人从廉某某家院东墙跳了下去。我和任某某就去追那个人,一直追到村东南方向50米处的玉米地里时才将那个人抓住。之后,郑某某也过来了,摁住那个人的头,从他裤子口袋里掏出一个银锁、三个银脚环、一个椭圆形铜牌,还有一些纸币和硬币的零钱,具体多钱我们没数。后来我们就将那个人和那些东西带到廉某某家,把那些东西给了廉某某的老婆曹某某。之后我们又将那个人带到廉某A家,直到派出所的人来了把他带走。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该述称,2014年8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我听见邻居家人叫喊“抓小偷”,就出去看,正好碰上邻居,邻居告诉我小偷的逃跑方向,我就骑上我的电动车去追了。到村东南方向约50米处的玉米地里时,我看见郑某某和任某某将那个人围住了。我上去之后,抓住小偷的脖子,并在他身上打了几下,并将他口袋里的东西都掏了出来,有一个银锁、三个银脚环、一个椭圆形铜牌,还有一把零钱和硬币,具体数额不清楚。之后,廉某某的父亲来了,叫我们把小偷带到他家去。我们将小偷带到廉某某家,村民来了要打小偷,我们怕出事,就把村民拦住,并且让廉某某的父亲将小偷带到他侄女家。大约过了30分钟,义安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并把小偷带走了。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该述称,2014年8月12日上午11点多,我路过廉某某家时碰上廉某某的妹妹廉某A,她告诉我她哥家进小偷了。这时郑某某也路过,他就爬在廉某某家院墙上往里看,正好看见小偷探出头来,他就叫我们去喊人。这时我看见小偷从院子里跳了出来逃跑,我就和郑某某立马追了过去。一直追到村东南方向50米处的玉米地里时,那个小偷绊倒在地,我们过去将小偷抓住。之后,郑某某也过来了,就在小偷身上踢了两脚,并打了小偷几个耳光。这时村里的人越围越多,廉某某的父亲就让人把小偷带到廉某某家了,之后我就走了,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4、证人廉某A的证言该述称,2014年8月12日上午11点多,我看见有人从我哥家的院墙爬了进去,我就赶紧去看我哥家有人没有,结果发现我哥家院门锁着。我就赶紧给我哥和嫂打电话,这时任某某走了过来,我就和他说我哥家进小偷了。正说着,郑某某也路过,我又赶紧告诉了郑某某。郑某某就站在靠墙的煤泥上往我哥家院子里看,正好看见小偷探出头来。郑某某赶紧叫我们去喊人。我正叫人时,应该是小偷跑了,我看见郑某某和任某某追了出去。过了十来分钟,他们两人还有郑某某带着小偷来了我哥家,我在我哥家看见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我怕小偷认下我,就回我家了。过了一会儿,不知道为什么,他们又把小偷带到我家了。之后,公安来了人把小偷带走了。5、证人李某A的证言该述称,我儿子李某某有精神病,2014年7月22日在平遥仁安精神病康复医院看过病,现在还在吃药,我申请给我儿子做精神病鉴定。6、证人李某B的证言该述称,我和李某某家是邻居,李某某平时的精神状态看不出有什么异常,对李某某的其他情况不了解。7、证人李某C的证言该述称,我和李某某家是邻居,李某某平时的精神状态正常,平时能正常与人交流,没发现他有不正常的情况。8、证人李某D的证言该述称,我和李某某家是邻居,李某某平时的精神是否正常不知道,只是经常听见他打老婆,平时可以与人正常沟通交流,其他情况不太了解。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该述称,我与李某某在同一个监室里关押着,李某某平时精神状况挺好的,交流方面也正常,能正常生活,没发现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10、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该述称,我与李某某在同一个监室里关押着,李某某平时精神状况挺好的,交流方面与饮食起居也正常,没发现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该述称证实,我与李某某在同一个监室里关押着,李某某平时精神状况挺好的,能正常和人交流,只是话多,平时饮食起居也正常,没发现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四、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该述称,2014年8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我正在公司上班,接到我小姑子廉某A的电话,她说家里被盗了,我就赶紧回家。回家后,我发现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这时我村的三个人架着一个30多岁的男子进入我家。他们说这个男的偷我家东西来,并将一个银锁、三个银脚环、70.5元的零钱放在我家炕上。我发现这些东西都是我家的。后来我清点了一下家里的东西,发现一条铂金项链、两个黄金耳环、2800元现金、一个银锁、三个银脚环以及188.42元的零钱都丢了。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该述称,2014年8月12日上午11点多,我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我赶紧清点家中财物,发现放在我家门道箱子里的3000元钱被盗了,放在卧室的椭圆形的铜牌也被盗了,就赶紧报了警。五、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该供述称,2014年8月份我因赌博输了钱,于是产生了出去盗窃财物的想法。2014年8月12日10点30分左右,我骑着摩托车来到介休市义安镇田李村,将摩托车停放在村东南边的一条土路上,步行到村里寻找目标,发现有家村民的院门是锁着的,我就翻墙进去盗窃财物。我在这家的屋里找到一个系着红毛线的铜牌,没找到其他财物,就带着这个铜牌翻墙离开了这户村民家。因没有盗窃到值钱的财物,我便在这个村子里寻找下一个目标。走了没多长时间,我又发现一户村民家的院门锁着,便翻墙进去盗窃财物。在这户村民家,我找到了三个银手镯、一个银锁和一些零钱,我便拿上这些财物准备离开。我刚要往墙上爬,看见有个男人从外面爬上了院墙。这个男人看见我后就叫喊两句,叫喊什么我没听清楚。我见被人发现了,就翻出墙朝我停放摩托车的地方跑,跑了五分钟左右就被告村民把我抓住了。后来,村民们报了警,公安局的民警来了就把我带回公安局了。六、鉴定意见1、介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介价认鉴(2014)10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一块椭圆形铜牌、一个银锁、一条银链、三个银脚环等财物经鉴定价值为701元。2、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荣康司法鉴定中心(2014)精鉴字第45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既往有“精神异常”史,2014年8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作案时未发现任何确切的精神病性症状,对其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正常,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七、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廉某A的辨认笔录,证实廉某A辨认出盗窃廉某某家的人是被告人李某某。2、介休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该局民警于2013年8月13日16时10分至45分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平遥县宁固镇净化村的住宅处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赃物及工具。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介休市公安局民警对盗窃案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红色嘉陵牌摩托车一辆,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红色嘉陵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 娥审 判 员  郭建辉人民陪审员  赵克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裴志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