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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0月21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4月18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应龙(杨某某之兄)。一般授权。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应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10月31日到永平县杉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5月9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李某杨。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双方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未尽到丈夫、父亲的义务,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婚后至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共同生育的女儿李某杨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杨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杨归原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光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