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巩启斌与大连红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启斌,大连红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463号原告:巩启斌.被告:大连红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407C。法定代表人:李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启斌诉被告大连红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启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 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