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汪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汪力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37号原告王玲,女,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盛村5栋821房,身份号码422121198203266022。被告汪力,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盛村5栋821房,身份号码440301197901225511。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穗(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