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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陆存堂与陆小游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存堂,陆小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云初字第20号原��陆存堂,男,1933年9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小九,焦作市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薛丽荣,焦作市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小游,男,1964年7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牛小窝,修武县方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存堂诉被告陆小游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以调解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存堂撤回对被告陆小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