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调确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杜勇正、张献华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勇正,张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5)金东调确字第24号申请人杜勇正。申请人张献华。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杜勇正、张献华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严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勇正、张献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经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曹宅派出所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献华共赔偿杜勇正所有费用计4800元;二、杜勇正不追究其张献华脸上受伤一事,不追究张献华家的竹杠砸坏其家瓦片一事,杜勇正保证其家门口的道理畅通,不得阻拦,杜勇正不追究张献华门前的水泥地高于其家水泥地一事;三、杜勇正家门前的围墙由春塘村两委拆除,杜勇正与张献华两家门前的排水问题由春塘村两委定夺;四、履行方式和期限:张献华于2015年1月13日前将4800元赔偿款交给春塘村两委,由春塘村两委在转交给杜勇正,围墙拆除由春塘村两委安排。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奥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