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保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卫龙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卫龙,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022-1号申请人李卫龙,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永军,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户民保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张永军驾驶的陕A8T1**号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张永军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8T1**号小型轿车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娟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