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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男,生于1947年10月10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XX,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曾用名马某乙),女,生于1959年1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丙,女,生于1963年12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委托代理人郭龙文,男,生于1984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丁,女,生于1965年12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委托代理人周理军,男,生于1970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戊,女,生于1966年2月14日,汉族,住达川区。委托代理人马啸,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8日,住四川省达县(特别授权)。上诉人马某甲与被上诉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马某乙,被上诉人马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郭龙文,被上诉人马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周理军,被上诉人马某戊的委托代理人马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马某甲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列诉讼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玉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