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金梦梦与金梦梦、郑芳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金梦梦,郑芳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74号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西山西路卧云南苑**幢*楼东首。法定代表人:吴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丽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梦梦。被告:郑芳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梦梦、郑芳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4元,减半收取3202元,由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立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