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港民初字第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袁加银与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杨可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加银,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杨可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港民初字第0339号原告袁加银,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亮,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大丰市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瑞达路。法定代表人徐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善华(特别授权),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杨可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加银与被告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杨可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加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加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陈(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