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黄秀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秀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雅,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金融刑诉(2014)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秀梅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秀梅及辩护人李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秀梅通过电话联系先后六次向他人购买伪造的上海复旦附属医院和上海瑞金医院医疗发票、住院病历等医疗资料,后向瑞安市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10913.73元。现被告人黄秀梅已全部退赔上述医疗费用报销款。2014年3月6日,被告人黄秀梅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后又经多次传唤不到案。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秀梅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后垟出租房里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秀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温州市医疗保险医疗费交易明细清单、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医费用直接报销支付凭证、病历、关于要求医疗费报销的报告、瑞安市在职人员花名册、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顺丰快递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秀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的医疗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秀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又经多次传唤不到案,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秀梅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秀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的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秀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茹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