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撤回部分诉讼请求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49-1号原告: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武敬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齐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63.0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将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费用9863.07元退还原告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