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邹志诉陈晓民、赵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志,陈晓民,赵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180号原告:邹志,个体业主,住通河县。被告:陈晓民,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被告:赵国军,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志诉被告陈晓民、赵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志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志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潇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