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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徐浩天,宋宜国,祁和林,郑建章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宋某,祁某,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65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张维昌,绰号“三娃子”,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暂住本市福田区,无固定职业。曾因赌博,于2004年4月2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暂住本市,无固定职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祁某,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暂住本市福田区,个体。曾因赌博,于2010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暂住本市福田区,无固定职业。曾因携带管制器具,于2007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2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宋某、祁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宋某、祁某、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与王长红(另案处理)在本市福田区皇庭彩园1栋5H房开设赌场,组织并召集赌客以赌“三公”的形式赌博,赌场现场由被告人徐某负责,被告人宋某、祁某先后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郑某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2014年7月17日2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宋某、祁某、郑某及十四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抽水箱内的抽水渔利人民币6700元、赌资若干。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宋某、祁某、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宋某、祁某、郑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承认控罪,但辩称自己是小股东,其随身携带的款项中只有1000元用于赌博,其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承认控罪,但辩称其随身携带的款项不是赌资,是准备给小孩交学费的,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基本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基本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赌具扑克牌、抽水渔利、赌资等物证;2、四名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租售委托协议书、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交清单、查缉经过、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沈某甲、梁某、陈某、黄某、王某、雷某甲、张某甲、周某、张某乙、朱某、任某、雷某乙、毛某、王某某、张某丙、沈某乙、李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宋某、祁某、郑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6、涉案监控录像光盘。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宋某、祁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某、祁某、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当庭均能基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五、缴获的赌资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菁菁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6页,共8页 百度搜索“”